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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新议:马克思公社思想的启示

编辑:新颐文化交流网     作者:佚名   [字体: ]

 


潘璐
中国农业大学
人文与社会学院
教授
“集体”新议:马克思公社思想启示
来源 | 《社会学研究》2023年第5期
作者 | 潘璐
责任编辑 | 杨可
在农村集体经济研究中,社会学面临如何将“集体”概念化挑战,马克思公社思想为此提供了理论启示。马克思在古代社会史研究中确立了公社作为人类社会组织形态历史普遍性,总结了氏族公社、家庭公社和农村公社多元形态及其演变过程。马克思“公社”概念核心是在历史实践中形成社会联结和共同性,公社体现了个体与集体融合统一。本文将马克思公社思想与中国实践相结合,对当代中国“集体”进行了概念阐释,为理解与指导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提供了新视角。
一、问题提出
在农村集体经济研究中,如何将“集体”作为一个实质性概念进行学术解释,一直是学界关心议题。经济学研究将农村集体作为产权主体和法人组织,从产权理论、制度经济学、交易成本、合作机制等方面分析其发展路径(姚康镛,2015;刘守英、程果,2021),关注集体在所权归属方式、占方式、基本制度、经营管理方式等方面经济关系和制度安排(王景新,2013;周延飞,2017;崔超,2021)。社会学中与“集体”最为接近概念大概是“社区”,“社区”也是社会科学中定义最为繁多概念之一(威廉斯,2016:125)。社会学围绕社区研究形成了多元理论视角,包括人文区位视角(吴文藻,1935;费孝通,2001)、文化视角(Lin,1995;林耀华,2000)、组织结构视角(施坚雅,1998)、社会网络和社会资本视角(项飙,2000;帕特南,2011)、制度分析视角(毛丹,2000;曹正汉,2002,2004;冯仕政,2007)、社会行动和社会冲突视角(Coleman,1955;桑德斯,1982)、权力视角(李友梅,2003;桂勇,2007)等,从不同侧面呈现了社区内在构成及其动态变化,为理解中国城乡社区变迁提供了分析工具。然而,这些理论传统在面对农村集体经济现实议题时仍然存在不足。从方法论来看,微观层面社区研究胜在对现实世界深度剖析和理论建构,但难以通过研究数量叠加形成对于“集体”概念总体性归纳。从理论视角来看,社区研究多元视角中缺少政治经济维度,且随着社会快速发展,社区研究主题迅速增多,分散研究视角难以对“集体”进行整体性理论阐释。因此,社会学已“社区”概念不能等同于“集体”,无法直接迁移到集体经济研究中。
针对这些挑战,马克思公社研究可以为关“集体”社会学阐释带来一定启发。长久以来,对马克思公社思想讨论主要集中在马克思主义研究领域,主要以马克思早期文本如《德意志意识形态》《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共产党宣言》等为基础,从中分析和归纳其公社和共同体思想(欧阳康、王晓磊,2008;池忠军,2009;李义天、曲伟杰,2013)。近年来,随着马克思晚年古代史阅读笔记逐渐公开出版,国内马克思主义理论界对马克思晚年思想高度重视,出版了一系列研究读本,对其进行历史考证和当代解读(例如,曹典顺,2013;袁雷、张云飞,2013;李义天、田毅松,2013;贾向云,2017;张静,2021)。但这些对马克思公社思想解读主要局限于马克思主义理论范畴本身,与中国发展现实缺少经验连接,难以直接为中国社会发展提供理论解释和实践指导。
鉴于此,本文从社会学视角解读马克思公社思想,以期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提供新理论基础。本文以马克思1870—1880年间写作文章、书信、阅读笔记为主要文本进行文献研究。文章第二部分回顾马克思19世纪下半叶公社研究历程;第三部分从历史实践层面介绍马克思关于公社历史普遍性、多样性与能动性观点;第四部分从思想内涵层面提出马克思“公社”概念核心是建立共同性,面向未来公社形态是个体和集体融合统一;第五部分将马克思公社思想与中国发展现实相结合,对当代中国“集体”进行概念阐释。
二、马克思公社研究历程
作为一门研究人类社会生产、交换、产品分配条件与形式科学,政治经济学范畴不只限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生和发展。对资本主义经济全面批判除了深入了解资本主义生产、交换和分配形式之外,还要对发生在这些形式之前,或者在不太发达国家内和这些形式同时并存那些形式加以研究与比较(恩格斯,2018:525)。然而,在1848年之前,马克思或恩格斯对于非资本主义思考或阅读是很少(Hobsbawm, 1964:26)。直到1848年,马克思目光基本上投注于德国、法国和英国等国家(Basso, 2017:56)。沙宁(Teodor Shanin)把马克思思想历程分为三个阶段:早期马克思(19世纪40年代),中期马克思(19世纪50、60年代)和晚期马克思(19世纪70、80年代)(Shanin,1981)。在霍布斯鲍姆(Eric Hobsbawm)看来,马克思职业生涯中两个时期特别关注前工业社会或非欧洲社会历史:一是19世纪50年代,即起草《政治经济学批判》之前时期;二是19世纪70年代,即《资本论》出版和起草《资本论》第二部和第三部之后时期(Hobsbawm, 1964:26)。马克思公社研究主要思想成果也正是在这两个阶段形成
19世纪50年代,马克思社会和政治视野开始扩展。1850年到达伦敦之后,由于英国对印度殖民统治在学界引发了一系列讨论,马克思开始关注印度公社问题,撰写了《不列颠在印度统治》《不列颠在印度统治未来结果》这两篇重要文献。1853年,他开始为《纽约每日论坛报》撰写关于印度和中国文章(Hobsbawm,1964:22)。马克思在1853年6月14日给恩格斯信中说,他在印度发现了亚细亚公社——东方一切特现象社会基础(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1976:82-85)。不过,这一时期马克思仍把印度公社当作由东方特殊气候和地理条件决定亚洲特现象,强调印度公社作为亚细亚专制主义和停滞牢固基础消极作用(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2012b:850)。他以线性方式对历史进程加以解释(Basso, 2017:81),坚信公社所制关系必然随着生产力发展走向解体。这也使得他在对印度问题分析中倾向于强调英国殖民者对于摧毁东方专制制度、促进社会状况改变进步意义(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2012b:850)。
从19世纪60年代开始,马克思进一步将目光跳出西欧,扩大了思考地理范围。马克思在早期著作中只是零星地提到俄国,而且表达了对一个落后、“反启蒙”国家简单看法。19世纪60年代末,马克思在写作《资本论》第二卷时候发现,由于农村公社存在,俄国土地所制和地租制度与西欧国家存在很大差异。他也由此开始关注俄国土地所制。自1868年起,马克思与俄国经济学家丹尼尔逊(Nikolai Danielson)保持了十余年通信联系,建立了亲密友谊,获得了关于俄国农奴制改革、俄国公社和农民状况大量书籍和资料。马克思在与俄国民粹主义者交流中了解了车尔尼雪夫斯基(Nikolay Chernyshevsky)观点,由此更加关注俄国农民问题。
马克思在最后十年实现了他学术研究飞跃(何增科、周凡主编,2008:98)。马克思在其成熟时期作品中主要论证了资本主义社会必然引起自身逻辑发展而最终走向共产主义,他在晚年更多关注则是社会历史如何从原始共同体走向资本主义社会(李义天、田毅松,2013:19),他阅读集中于对资本主义之前各社会形态研究。沙宁认为,马克思晚年学术取向形成主要受到四个重要事件影响:一是1871年巴黎公社失败使马克思意识到工农联盟在革命中重要性,从而更加关注农民问题;二是1860—1870年间社会科学对于史前社会研究发展形成了大量研究成果;三是社会科学对于资本主义世界中乡村社会研究更加丰富;四是俄国革命经验和农村公社现实给马克思打开了一扇探索资本主义多元发展路径新窗口(Shanin,1983)。可以说,19世纪60、70年代以来社会科学研究发展极大地扩展了马克思对于人类社会结构一般性理解(Shanin,1981)。
随着人类学研究推进,马克思修改并加强了对前资本主义社会评价。他不再通过地理标准将社会形式概念化,而是开始关注其社会特征复杂性。马克思广泛阅读了奥古斯特·哈克豪森《俄国农村状况》、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制,其解体原因、进程和结果》、摩尔根《古代社会》、约翰·菲尔《印度和锡兰雅利安人村社》以及亨利·梅恩《古代法制史讲演录》等著作,并做了大量阅读笔记。1972年,美国人类学家劳伦斯·克拉德(Lawrence Krader)编译整理了马克思四个笔记(摩尔根笔记、梅恩笔记、拉伯克笔记和菲尔笔记)并命名为《卡尔·马克思民族学笔记》,将马克思晚年关于欧洲以外社会和史前社会研究推向了高潮。20世纪40、50年代,苏联整理出版了马克思柯瓦列夫斯基笔记和摩尔根笔记。1975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俄文版第45卷中第一次用俄文发表了马克思四个人类学笔记,将其命名为《卡尔·马克思论前资本主义生产形式》,又称为“古代社会史笔记”(贾向云,2017:33)。
巴斯克斯(Alfredo Macías Vázquez)等认为,马克思始终对研究公生产形式充满兴趣。马克思在公形式和价值形式之间进行了实质性区分,他相信公形式对于克服交换价值取向社会是具重要意义(Vázquez et al.,2021)。因此,本文认为,将马克思学术生涯分为《资本论》写作时期和关注公社与俄国农民问题晚年时期两个阶段是一种错误做法。从马克思晚年对公社阅读和思考中,我们可以看到他对人类社会发展历程所作“原始共同体-资本主义社会-真正共同体”勾勒和展望,这也是很多学者拒绝以割裂方式理解晚年马克思公社思想重要原因。
三、公社历史实践
(一)氏族公社作为原初社会普遍性
马克思、恩格斯在1847年发表德文版《共产党宣言》中指出,“至今一切社会历史都是阶级斗争历史”。随着古代社会史知识增多,马克思改变了这一观点,认为土地公才是人类社会最初制形式。在1888年发表《共产党宣言》英文版中,恩格斯在脚注中补充道:“这是指文字记载全部历史。在1847年,社会史前史、成文史以前社会组织,几乎还没人知道。后来,哈克斯特豪森发现了俄国土地公制,毛勒证明了这种公制是一切条顿族历史起源社会基础,而且人们逐渐发现,农村公社是或者曾经是从印度到爱尔兰各地社会原始形态。最后,摩尔根发现了氏族真正本质及其对部落关系,这一卓绝发现把这种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内部组织典型形式揭示出来了”(马克思、恩格斯,2015:27)。
在马克思公社研究中,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无疑具重要地位,它使马克思确定了原始氏族公社这一人类社会早期社会组织普遍性。摩尔根在书中从发现和发明、家庭观念、政治观念以及财产观念这四个主要方面阐释了人类社会由蒙昧社会、野蛮社会到文明社会发展历程和规律。马克思于1881年5月至1882年2月间研读了这本书并极为赞赏,写下了十分详细摘录和批语。除第一编第3章之外,马克思对全书所章节都做了详细阅读摘录。
基于对易洛魁人实地研究,摩尔根阐释了美洲土著以氏族为基本单位形成氏族-胞族-部落-部落联盟政治组织体系。这种氏族社会依靠血缘关系结合而成,所成员都拥人身自由权利和互相保卫自由义务。他们享平等个人权利,按照民主原则选举和罢免氏族首领与酋帅,召开氏族会议,实行财产氏族共(摩尔根,2012:95)。摩尔根发现,以血缘关系纽带、土地公制度、民主政治原则为基本特点原始氏族公社在人类古代普遍存在,这种组织广泛流行于整个蒙昧阶段晚期和整个野蛮阶段(摩尔根,2012:427)。在进入文明时代以前希腊和罗马(摩尔根,2012:76),在爱尔兰人“塞普特”、阿尔巴尼亚人“菲司”或“弗腊腊”组织以及恺撒和塔西佗时期日耳曼人部落中都存在氏族组织痕迹(摩尔根,2012:411-413)。《马克思古代社会史笔记》其他篇章中也摘录了氏族组织普遍存在证据,例如“在整个墨西哥和秘鲁定居红种人部落中,就在他们被西班牙人征服以前时期里,土地公社最古形式……是氏族公社,这种公社以家庭份地同时存在为前提,家庭份地大小则以某一家庭之属于某个继承人集团为转移……这种公社称为卡尔普里”(中央编译局,1996:7);“在16世纪中叶,墨西哥和秘鲁农村公社还存在于立法中,很大一部分印第安村落还共同占土地和资本”(中央编译局,1996:21)。马克思在《古代社会》笔记结尾处还补充了一系列他从恺撒、塔西佗和塔西佗解释者利普西乌斯著作中所摘引摘记,对古代日耳曼民族集体制度进行了更详细解释,这是摩尔根著作中所没(克拉德,2017:281)。
对于摩尔根提出氏族公社在人类社会中历史普遍性,马克思是认同。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1857—1858)中,马克思指出,“印度为我们提供了这种经济共同体各种各样形式典型……这种共同体是一切文明民族起点。以私人交换为基础生产制度,最初就是这种原始共产主义在历史上解体结果”(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1998:294)。他认为,古代民族社会形态是由血缘亲属关系和生产资料公社所制这两个社会关系决定。直到资本主义社会确立以前,在所社会,特别是发展比较缓慢社会中,这两种社会关系或者它们变种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1996:1)。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也提出:“一切文明民族都是从土地公制开始,在已经经历了某一原始阶段一切民族那里,这种公制在农业发展进程中变成了生产桎梏。它被废除,被否定,经过了或长或短中间阶段之后转变为私制。但是在土地私制本身导致较高农业发展阶段上,私制又反过来成为生产桎梏。因此就必然产生出把私制同样地加以否定并把它重新变为公要求。但是,这一要求不是要回复原始制,而是要建立高级得多、发达得多共同占形式”(恩格斯,2018:512)。马克思固然看到了古代共同体物质匮乏和狭隘性,但他更加看重和强调原始公社与原始共产主义一些基本特征——土地公制、社会化劳动组织、非阶级化平等个人权利和民主内部政治组织。正是这些基本特征为马克思思考高级阶段公社形态提供了基础。
(二)公社阶段性演变与多元类型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将前资本主义时期制形式划分为部落所制、古典古代所制和国家所制、封建或等级所制(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2012a:147),这是他们对于前资本主义历史分期和演化最初观点。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马克思进一步推进了对所制形式历史讨论,将资本主义以前生产形式分为亚细亚、古典古代和日耳曼这三种形式。在亚细亚制形式中,个人同家庭一起在分配公社份地上从事劳动,公社之间彼此独立,在公社之上还存在一个更高者或唯一者,公社只是作为世袭者使用土地(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1995:466)。古典古代形式体现为以土地所制和农业为基础城市,土地为公社(国家)所,贵族代表共同体占公社土地,并将公社土地授予自己被保护民来进行利用。与前两种作为实体存在公社不同,在日耳曼制形式中,公社表现为以土地所者为独立主体联合,而不是一种联合体。每个单独家庭就是一个经济整体,公地只是个人财产补充,公社主要在为公共目而举行集会中得到体现(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1995:468)。
在《资本论》第一卷出版后,马克思接触到乔治·毛勒(Georg Maurer)关于马尔克公社作品。马克思在1868年3月14日给恩格斯信中写道:“在博物馆里,我勤奋地研究了老毛勒关于德意志马尔克、村庄等最新著作。他详细证明了土地财产是后来才……是,就在这时,俄国人每隔一定时间重新分配土地做法(在德国最初是每年一次)在德国一直延续到十八世纪甚至十九世纪”(Marx,1964:139)。毛勒让马克思注意到,在日耳曼公社中一直在进行定期耕地分配,这种习俗甚至在19世纪仍然存在(特别是在马克思出生地特里尔周围)。日耳曼公社不再像《大纲》中那样被视为由独立个体农民组成非实体性组织,马克思也逐渐放弃了他对于亚细亚形式、古典形式和日耳曼形式三种类型划分(Tairako, 2016)。
1875年后,俄国法学家、历史学家和社会学家柯瓦列夫斯基(Maksim Kovalevsky)研究又为马克思更细致地理解公社多样性提供了素材。1875—1876年,柯瓦列夫斯基先后结识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学术上与他们保持着密切联系。柯瓦列夫斯基著作《公社土地占制,其解体原因、进程和结果》1879年一出版,马克思当年10月就开始对该书进行评注和摘录。该书考察了墨西哥、秘鲁、印度、阿尔及利亚等不同国家和地区公社制度历史演变。由于印度土地关系形式最为复杂,存在公社形态最为多样(柯瓦列夫斯基,1993:51),柯瓦列夫斯基以印度为例,按照时间顺序对公社土地所制进行了梳理,将其主要归纳为如下五个阶段和形式。(1)氏族公社:成员共同生活,共同耕作,共同经济产品归公共仓库,以满足整个公社需要。(2)家庭公社(按继承法确定份地大小):氏族公社被个体家庭使用大小不等份地取代,每个氏族成员依距始祖远近不同获得大小不同份地。(3)家庭公社(按实际占确定份地大小):个体份地不再与距始祖亲属等级相符合,公社成员只要缴纳赋税就可占无人耕种公社荒地。(4)定期平均分配公社土地制度:每当人口增加致使公社成员间现土地分配不均时,公社成员便进行重新分配,重新分配没定期性。(5)耕地私土地制度:耕地和草地归公社各个成员私人所,只附属地仍归公社成员共同所,失掉土地公社居民仍可享用公附属地(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1996:28-36)。
在阅读柯瓦列夫斯基著作基础上,马克思重新概括了公社所制形式演变,分别是:(1)实行土地共同所制和集体耕种氏族公社;(2)按照氏族分支数目划分家庭公社;(3)按照继承权(即亲属等级远近)确定家庭份地;(4)按照实际耕种情况确定个体份地农村公社;(5)公社土地或长或短定期重分。公社土地重分制度最终导致土地私人占。起初参与重分包括宅院、耕地和草地,而后宅旁土地、耕地和草地又相继被划为私财产(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1996:37)。马克思在原始氏族公社原生形态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公社多元形态,即氏族公社、家庭公社和农村公社,而农村公社就处于以公制为基础社会向以私制为基础社会过渡阶段(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2009:586)。
柯瓦列夫斯基将公社所瓦解归结为不同群体之间利益冲突,这些冲突主要体现在家庭内部、公社内部、国家与公社之间以及殖民者与公社之间这四个层面。在他看来,家庭分家析产、公社内分化与不平等以及国家对公社组织削弱固然加剧了公社所瓦解,但真正造成颠覆性影响是18世纪末以来欧洲各国殖民统治。英国于1793年通过了《关于承认印度柴明达尔永为世袭土地所者》法案,孟加拉土地被承认为柴明达尔财产,农民公社地产和私地产被掠夺。公社成员因拖欠税款、高利贷等原因而拍卖出让份地,加快了土地所权向城市高利贷者手中聚集。随着城市资本家阶级侵入公社内部,公社宗法性质、公社首领在协调利益方面享道义权威逐渐消失。在人为破坏公社土地占情况下,农民所者逐渐让位于大土地占者,自身成为无地农村无产阶级(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2009:135-137)。不只是在印度,在美洲大陆和北非,殖民国家土地政策都给原公社土地占制带来了毁灭性破坏。
马克思倾向于将公社所瓦解归结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矛盾。公社存在是其成员共同占和利用土地前提,个体以公社为媒介发生对土地关系。在公社中,个体不是把自己当作劳动者,而是把自己当作所者和进行劳动共同体成员。劳动是为了保证各个所者及其家庭以及整个共同体生存,因而经济是生产使用价值,在个人对公社一定关系中实现再生产(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1995:477)。要使公社继续存在,公社成员再生产就必须在原客观条件下进行。这种再生产必然既是旧形式重新生产,又是对旧形式破坏(例如人口增加产生影响)。因此,生产力发展使这些形式解体,而其解体本身又是人类生产力某种发展(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1995:478)。
制形式解体是必然,同时它又带来了一个不可避免创伤性结果,那就是农民与土地分离以及农民由此遭受剥夺。随着对公社认识深入,马克思晚年也更深刻地表现出对农民命运关怀,这在下文他对俄国民粹主义评价中所体现。此时马克思对殖民者土地政策加速公社所制瓦解进行了更强烈批判。在1853年《不列颠在印度统治未来结果》一文中,马克思曾说道,“柴明达尔制度和莱特瓦尔制度本身虽然十分可恶,但这两种不同形式土地私制却是亚洲社会迫切需要”(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2012b:857)。而在《公社土地占制,其解体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阅读笔记中,他写道,“英属印度官员们……都把旁遮普公社所衰落仅仅说成是经济进步结果,实际上英国人自己却是造成这种衰落主要(主动)罪人,——这种衰落又使他们自己受到威胁”(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1996:94)。
(三)19世纪俄国村社中历史能动性
在较早期著作中,马克思主要分析农村公社落后性。1867—1870年左右,马克思仍认为俄国公社会像印度村社一样走向终结(何增科、周凡主编,2008:13)。到了19世纪70年代后期,马克思开始思考公社历史能动性。马克思这一转向与俄国革命民粹派着不可分割重要关联。革命民粹主义是当时俄国主要本土革命传统,其最为重要理论家就是车尔尼雪夫斯基(Shanin,1981)。在从1872年末到1873年某个时候,马克思阅读了车尔尼雪夫斯基《土地集体所制文集》(春木棉,2008:107)。在1877年《给〈祖国纪事〉杂志编辑部信》中,马克思对车尔尼雪夫斯基大加赞赏:“在《资本论》德文第二版跋里,我曾经以应高度尊重谈到‘俄国伟大学者和批评家’。这个人在几篇出色文章中研究了这样一个问题:俄国是应当像它自由派经济学家们所希望那样,首先摧毁农村公社以过渡到资本主义制度呢,还是与此相反,俄国可以在发展它所特历史条件同时取得资本主义制度全部成果,而又可能不经受资本主义制度苦难。他表示赞成后一种解决办法。我可敬批评家至少理由根据我对这位‘俄国伟大学者和批评家’尊重断定我同意他关于这个问题观点”(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2012c:727)。
当时俄国知识分子围绕农村公社本质和历史进行了激烈辩论,1872年《资本论》第一卷俄文版出版也推动了对于俄国资本主义发展讨论。公社反对者认为,农村公社是沙皇国家一种产物,保存了俄国农业及其整个政治经济落后性。车尔尼雪夫斯基则认为,不应把公社所制认为是俄国民族性天赋特点,而应该把它看作每个民族生活中一定时期全人类属性(车尔尼雪夫斯基,1959:92)。俄国农村公社只是在欧洲保存得最好村社,并且持续进入到一种进步资本主义国际和地区背景之中。农村公社积极特点需要保留,而保存它原因是为了保存大部分国民对不动产并实现尽可能平均分配,实现经济活动公共性(车尔尼雪夫斯基,1959:174-181)。与此同时,只把公社纳入新生产环境,使其成为一种全新、完全不同社会组织胚胎,它才能确保农民群众福利。马克思本人也先后写下了《给〈祖国纪事〉杂志编辑部信》《给维·伊·查苏利奇信》(以下简称《复信》)《关于俄国一八六一年改革和改革后发展札记》等文本来阐明自己见解。在这些文本中,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观点与车尔尼雪夫斯基极为相似:“从理论上说,俄国农村公社可以通过发展它基础即土地公制和消灭它包含制原则来保存自己;它能够成为现代社会所趋向那种经济制度直接出发点,不必自杀就可以获得新生命;它能够不经历资本主义制度而占资本主义生产使人类丰富起来那些成果。俄国可以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卡夫丁峡谷,而把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一切积极成果用到公社中来”(中央编译局,2012c:826)。因此,一些俄国社会革命党认为,在关于俄国公社未来这一问题上,马克思是站在革命民粹主义一边(春木棉,2008:101)。
马克思在《复信》中对俄国公社命运论述最为详细。虽然最终第四稿复信仅寥寥几百字,但是回信过程却成了马克思展示其思想前沿“知识厨房”(Shanin,1981)。首先,马克思强调了资本主义发展道路多样性。资本主义生产实质是生产者和生产资料彻底分离,全部过程基础是对农民痛苦而残酷剥夺(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2012c:820-821)。但是,“这种剥夺历史在不同国家带不同色彩……只在英国,它才具典型形式”(马克思,2004:823)。马克思明确指出《资本论》讨论范围并不适用于大量土地掌握在公社手中俄国,他反对将《资本论》中论述上升为历史哲学。
其次,马克思分析了俄国公社“二重性”特征。农业公社二重性本质表现为公共所与个体占之间互补性——公制及公制所造成各种社会联系使公社基础稳固,房屋、耕地小块耕种和产品私人占使个性获得发展。不过,根据马克思对公社历史阅读,他认为农业公社是一个不稳定过渡形态,个体动产积累最终会导致耕地和公社附属地变为私财产,在公社内部产生利益冲突并造成公社解体。因此,农业公社未来要么是私制战胜集体因素,要么是后者战胜前者。但究竟如何发展,只能取决于它所处历史环境(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2012c:824)。
第三,马克思指出了俄国公社发展可能性。在马克思看来,俄国公社所处历史环境是独一无二。俄国公社和资本主义生产同时存在,意味着公社不必进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或经历资本主义危机就能够占资本主义物质条件和积极成果。这与原始公社因生产力落后、缺少实现阶段性跨越必要经济条件而走向衰落处境截然不同。俄国公社内部也具备了发展优越条件,即适合规模化经营地理条件、能够实现集体耕作土地公制,以及俄国农民劳动组合传统与集体协作。与世界资本主义经济共存外部环境能够为公社集体劳动组织与生产力发展提供设备、肥料等必要工业产品。
第四,马克思提出了通过革命解决俄国公社发展困境必要性。俄国公社发展最大威胁来自国家和资本家。由于国家财政搜刮,再加上资本家、商人、土地所者和乡村高利贷对农民剥削,公社无法获得正常发展。马克思与俄国民粹主义者区别就在于他并没无条件地坚持俄国公社可能过渡到共产主义观点。如果这一超越可能实现话,那么其原因并非俄国民粹派所崇尚理想“公社精神”,而应归功于革命。“假如俄国革命将成为西方无产阶级革命信号而双方互相补充话,那么现今俄国土地公制便能成为共产主义发展起点”(马克思、恩格斯,2015:5)。
对于马克思来说,农村公社不只是一个俄国问题。它关系到资本主义世界中农民问题,决定着农民能否摆脱被剥夺和无产化英格兰式命运,是否能不经过资本主义转型痛苦就在社会化生产中实现自身自由与发展。马克思也借由俄国公社问题开始思考资本主义替代发展路径,探索是否可能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卡夫丁峡谷实现社会进步和发展目标。可以说,马克思是将公社视为替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保障农民利益一种系统性组织,在更一般性意义上提出了资本主义转型多样性和替代路径可能性问题。
四、马克思公社思想内涵
(一)马克思“公社”语词释义
与剩余价值、阶级、异化等概念不同,公社并不是马克思理论中一个核心概念。学术讨论相对匮乏原因之一或许在于语言上障碍。在德语中,马克思使用过Gemeinwesen, Gemeinde, Gemeindewesen, Gemeinschaft等多个词语来表达公社和共同体含义,但是这些词在英文中均被译成了community,在中文版中又大多被译为“共同体”。这使得国内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出现了大量围绕马克思共同体思想论述,但同时马克思共同体概念又令人备感模糊。例如,学者指出,马克思共同体范畴十分宽泛,原始群、氏族、家庭、部落、农村公社、国家、阶级等都可以被纳入马克思共同体范畴(秦龙,2006)。
我们以《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为例来看三个文字版本在翻译用词上差异。在谈到亚细亚所制形式时,马克思写道:“在这种土地所第一种形式中,第一个前提首先是自然形成共同体(英文:human community; 德文:Gemeinwesen)。家庭和扩大成为部落家庭,或通过家庭之间互相通婚[而组成部落],或部落联合……部落共同体(英文:tribal community;德文:Stammgemeinschaft),即天然共同体(英文:natural common body;德文:Gemeinwesen),并不是共同占(暂时)和利用土地结果,而是其前提”(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2012b:725;Marx,1964:68,1958)。马克思还指出,在小土地所制和以东方公社为基础公共土地所制这两种形式中,“劳动者把自己劳动客观条件当作自己财产;这是劳动同劳动物质前提天然统一……个人把自己当作所者,当作自身现实性条件主人。个人看待其他个人也是这样,并且,根据这个前提是从共同体(英文:community;德文:Gemeinwesen)出发,还是从组成公社(英文:community;德文:Gemeinde)各个家庭出发,个人或是把其他个人当作财产共者即公共财产体现者,或是把其他个人当作同自己并存独立者即独立者,而在这些独立者之外,原来囊括一切和包罗所公共财产本身,则作为特殊地与这些为数众多土地私者并存。在这两种形式中,各个个人……劳动是为了维持各个所者及其家庭以及整个共同体(英文:the communal body as a whole;德文:Gesamtgemeindewesens)生存。个人变为上述一无所工人,这本身是历史产物”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2012b:724-725;Marx,1964:67; Marx,1958)。
马克思并非无差别地使用Gemeinwesen, Gemeinde, Gemeindewesen, Gemeinschaft这几个词。虽然它们都“共同”之意,但是所指代组织形态与内涵并不相同。麦吉尔(Kenneth Megill)认为,Gemeinschaft 在日常德语中经常使用,指是任意一种正式或非正式组织,通常被马克思用来指非政治形式组织(Megill, 1970)。在谈到公社时,马克思常用是Gemeinwesen一词,更接近于政治意义上组织。马霍瓦尔德(Mary Mahowald)指出,在马克思对“公社”(community)一词用法中至少可以看到两种含义:一种是当前存在社群或公社集体现实;另一种是尚不存在公社愿景和目标(Mahowald,1973)。再进一步对比之后,马霍瓦尔德(Mahowald, 1988)对马克思这四个用词进行了区分:Gemeinwesen是人类通过社会形成而相互联系基本倾向,它指出人本质是社会性,是一种现实性、人性化特征。它解释了人社会性存在,是马克思用得最多词汇。Gemeinde和Gemeindwesen时被用来指先前存在或现在存在公共形式。Gemeinschaft一词很少出现在马克思文本中,它主要用来表达一种理想化共产主义,而不是一个既共同体。巴索(Luca Basso)认为,马克思Gemeinde一词时主要指是历史上农村公社,他拒绝将前资本主义社会结构理想化,认为共产主义不能被理解为恢复过去前资本主义秩序;另一方面,对马克思来说,共产主义意味着超越国家,而community依然是资产阶级国家下功能性组织,因此,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之后,马克思不再使用community [Gemeinschaft]一词来表示共产主义,而是使用association[Verein](Basso, 2017: 202-203)。塞雷尼(Paul Sereni)也认为马克思在著述中更加强调Gemeinwesen这一概念核心地位,而不是Gemeinschaft。马克思在他成熟期著作中倾向于用association指共产主义形态,因为association既不是自然形成也不是原始,它指就是Gemeinwesen(Sereni, 2010:143)。
可见,马克思“公社”主要对应是德文Gemeinwesen一词,其核心指向是在历史实践中形成社会联结和共同性(common being)。共同性是贯穿马克思整个思想轨迹中一条“红线”,他从早期著作开始就在Gemeinwesen概念中展开政治探讨,基于个体之间相互联系具体形式思考人类社会组织形式。在此意义上,公社/Gemeinwesen代表着随资本主义生产发展而形成超越交换价值取向社会联结,它是更高级社会形态关系基础。正如恩格斯在1875年给倍倍尔信中所写:“随着社会主义社会制度建立,国家就会自行解体和消失……一到可能谈自由时候,国家本身就不再存在了。因此,我们建议把‘国家’一词全部改成Gemeinwesen[‘公团’],这是一个很好德文古字,相当于法文中‘公社’”(恩格斯,1875)。
(二)公社本质:个体与集体相统一共同体
马克思对公社论述经常被拿来与滕尼斯(Ferdinand Tonnies)“共同体与社会”(Gemeinschaft und Gesellschaft)进行比较(Pappehnheim,1968;秦晖,2000;池忠军,2009)。滕尼斯是在德国历史主义传统中对共同体展开讨论。通过在古代历史中考察政治与社会起源,德国历史主义奠基人赫尔德(Johann Herder)批判了霍布斯式原子化“自然状态”,认为人生来就处在社会中,自然状态即是社会状态,家庭状态又是最早社会状态,基于家庭共同体关系统合了政治与经济。滕尼斯以此为起点,系统对比了共同体与社会这两种人类社会中结合类型,彻底反思了近代理性启蒙和霍布斯式理性主义(李荣山,2019)。滕尼斯所描绘共同体主要是在自然基础之上形成群体(家庭、宗族)里实现,或是在小、历史形成联合体(村庄、城市)以及在思想联合体(友谊、师徒关系)里实现。与共同体相对社会是一种目联合体,是一种机械聚合和人工制品,“社会”在近代资产阶级社会中得到了最完美表现。滕尼斯认为,共同体政治体,即公社(Gemeinwesen)建立在自然会聚、天然地服从权威者基础上,其历史经典原型是中世纪封建制,与之相应是人对风俗敬畏、对神圣宗教信仰精神结构;而社会政治体则是人造国家(Staat)(滕尼斯,2019:xxiv)。在滕尼斯写作时代,俾斯麦政府疯狂镇压社会主义运动,容克专政和垄断资本主义兴起,传统秩序和道德伦理受到极大冲击与破坏(滕尼斯,2019:ix)。借助共同体和社会这两个概念,滕尼斯希望理解从18世纪直到现代以来各种潮流与斗争,思考日耳曼文化整体发展及其未来。
德国历史主义传统共同体本质上是一套独特道德理念。德国共同体传统在批评资本主义之余,未能将社会文化分析与经济相结合,无法超越政治经济结构来构想新共同体形态(李荣山,2018)。因此,滕尼斯共同体更多地带一种面向过去怀旧情感。而马克思所设想公社则是滕尼斯“共同体—社会”二阶性延伸,具更强未来取向(Batiuk & Sacks,1981)。马克思将人类社会分为前资本主义-资本主义-共同体社会(communal society)三个主要阶段。就个体与集体关系来看,这三个阶段特征可以概括为共同体-个体性和外部社会性(individuality and external sociality)-公共个体性(communal individuality)(Gould, 1978: 5)。在早期公社(或者说滕尼斯“共同体”)形式中,个体与集体是直接统一,他们通过家庭和亲属关系自然纽带结合在一起,个体依附和从属于集体。尽管公社内部存在差异和不平等,但整个公社构成了一个相对静态或稳定实体。马克思认为原始公社道德力量就是这种人类社会机统一,通过自己劳动将人与土地联系在一起,用自己劳动生产自己生活,并在此过程中繁衍他们集体(Hobsbawm, 1964)。只是这种古老社会生产机体或者以个人尚未成熟、尚未脱掉同其他人自然血缘联系为基础,或者以直接统治和服从关系为基础(马克思,2004:94)。在第二个阶段,生产力发展使人类从其原自然生产条件中解放出来,实现了个体化,同时也带来了个体对物和商品客观依赖,加剧了人与集体分裂,造成了人异化。在超越资本主义社会第三个阶段,个体之间以及使得共同体得以构成和维系社会联结主要依靠不再是血缘和宗法关系,而是人们通过公共交往和劳动分工形成社会纽带。个体性可以在共同体内得到发展,同时个人又能够与集体和他人重新实现融合。
未来面向公社/共同体就是这样一个将个体与自然、个体与集体相统一理想形式:生产资料是公,所人都可以使用,个体与自然实现一致;个人劳动是作为社会劳动来实现,在社会化劳动中,个体发展其自我意识,获得自我实现,并回归其社会性存在(Fisher, 1994)。这样公社不仅是道德和情感,更是实践;它不是一个意识形态共同体,而是实践共同体(Holm, 2020)。因此,马克思公社理想是嵌入在历史唯物主义和政治经济学批判之中,他所论述公社不仅是道德层面共同体精神,更是人类以土地公制为基础形成经济社会组织形式。在马克思分析中,公社经济基础是第一位,他对公社分析始终从唯物主义角度出发,而非意识决定论。就其最初形态来看,土地公出现是由较低生产力水平所决定。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公社存续优势和意义在于能更大限度地保全共同体成员对生产资料和使用,使个体摆脱对商品从属地位(马克思、恩格斯,2018:65-68)。马克思并不为传统共同体衰落而神伤,因为这是生产力发展必然趋势。他更强调是如何在既社会经济基础上实现共同体成员社会性和集体性,建立起既具先进生产力、又能够赋予个体以自由个性共同体社会。这样共同体也将成为自由民主社会雏形。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超越了德国历史主义共同体传统,将公社/共同体提升到了一个超越等级社会结构高度(李荣山,2018)。
五、理解当代中国“集体”
集体和集体所存在是适应生产力发展需求产物,它具体形态和特征既受其组织内部关系影响,也与宏观制度结构和历史变迁紧密相连。新中国成立初期,面对落后生产力条件和薄弱工业基础,集体化农村生产组织使社会主义工业化发展获得了必要原始积累,也巩固了农业生产中基础设施建设。在分田到户之后,农村集体制下村办企业、乡镇企业在加快乡村工业化、促进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经济转轨时期,农民通过农村集体参与市场竞争,集体成为农民进入市场纽带和缓冲,一些农村集体在市场化发展中表现出了强大竞争力和适应力(潘维,2003)。纵观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从制度环境来看,当前中国农村集体已具备了马克思在《给维·伊·查苏利奇信》中所提到公社作为替代性发展路径优势与实现条件,即土地集体所稳固基础与农户个体自主经营之间互补性、集体经济与外部市场环境和先进生产力条件之间连通性,以及国家和政府对于集体经济发展制度保障与资源输入。因此,对于“集体”学术探索就是将马克思理论思想与中国发展实践相结合,统合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传统和本土经验,提出符合中国时代特色“公社”形态。
本文借鉴马克思公社思想,将“集体”界定为:基于生产资料集体所制,以个体与集体机联结与共同发展为价值基础开展生产与再生产活动实践共同体。个体与集体发展共同性是集体概念核心,它规定了集体价值基础,在实践层面指导个体与集体在生产和再生产环节具体互动方式。个体与集体统一、价值与实践统一构成了集体四维分析框架(见表1)。

在“个体—集体/价值—实践”分析维度之上,针对当前我国新发展阶段,“集体”还应具以下特征。
第一,个体需求是集体组织形态决定性因素。在社会生产力较为落后时代,将集体整体存续置于个体之上、抑制个体发展,是特定发展阶段历史局限。在新发展阶段,集体以何种方式进行组织、通过哪些生产和再生产活动与个体连接,在根本上取决于农民需求。因此,发展农村集体不等于重新回到人民公社体制和集体化生产。不同地域空间中农民需求具体性和差异性决定了集体组织实践多样性和异质性。集体正是通过回应农民需求而形成自己内源发展模式。
第二,集体发挥对市场和国家补充性作用。农民广泛参与市场经济活动,获得国家提供福利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集体不是农民获得生产和生活资料唯一空间。相比于市场和行政力量,集体是以“社会”方式与个体联结,更加直接而灵活地回应农民需求,以克服生产和再生产层面“市场失灵”或“政府失灵”。在当前农村基层,资本主导现代农业产业往往制约了小农户市场融入,低标准普惠性福利制度无法应对农民突发性疾病风险。这就需要通过集体生产和再生产实践对市场和国家进行补位衔接,保障个体农民生存与发展。
第三,集体作为“整体性个体”与国家发展相统合。集体对内是农民实现生产和再生产重要保障,对外是连接农民与国家纽带。通过对农民组织和支持,集体作为一个整体在更高整合范畴上契合国家宏观发展目标,促进积累与增长、社会政治秩序和分配正义实现。反之,国家通过对单个集体制度化支持来巩固治理微观基础,以每个集体序发展作为国家总体发展机组成。
2014年之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逐渐在全国铺开。通过集体成员身份确认、集体资产折股量化方式建立社区股份合作社,是当前农村集体经济常见组织形态。在这种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中,资产和产权成为连结个体和集体主要方式,农村集体通过资源发包、物业出租、资产参股等方式获得收益。通过“个体—集体/价值—实践”分析框架,我们可以更清楚地认识到当前农村集体经济实践中存在问题与不足。
首先,在价值层面,集体经济表现出“重集体、轻个体”价值取向。当前农村集体经济往往偏离了“个体与集体共同发展”价值基础,将重心侧重于集体,以完成集体经济增收行政任务为目标,个体发展并未成为集体存在核心价值。地方政府热衷于鼓励农村集体通过资源发包、物业出租、资产参股等方式获得收益,但是个体与集体之间联结往往松散而薄弱,使得个体无法形成对集体组织和情感认同。
其次,在实践层面,集体经济未能为个体生产和再生产提供充分支持,个体需求未能成为集体实践核心。在当前农村集体经济中,相当一部分集体对于农民关心就业和增收问题着力不足,较少为个体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和劳动就业机会,对小农户与现代产业衔接缺少支持,且常见资产收益型集体经济排斥了个体劳动参与。一些集体能够将收入用于助学助困等公益性用途,为少数边缘群体提供生存保障,但面向广大成员补充性养老、照料等社区公共服务仍较为匮乏。生产和再生产支持不足使得个体难以借助集体来效应对商品化社会分化效应。
马克思所构想共同体社会是在生产力发展基础上消除城乡之间对立和分离,使所社会成员都能共同利用生产力,共同享受集体创造福利,使全体成员才能得到全面发展(马克思、恩格斯,2012:306)。在我国乡村振兴过程中,集体无疑是促进城乡融合、实现共同富裕重要组织载体。以马克思公社思想来理解当代中国“集体”,其重要学理意义就在于融合政治经济学和社会学视角,突出集体实践共同体意涵,将个体和集体机联结融合于“集体”之中。这一概念阐释为我们跳出经济学主导学术讨论,从重建“共同性”入手来分析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提供了新方向和启发。
六、结语
19世纪末以来马克思主义研究以阶级分析为基本方法论和理论视角,以阶级动力作为社会发展根本动力来源。经典马克思主义认为,资本主义在造成劳动者被剥削和异化同时,也创造出了它无产阶级“掘墓人”。与此对应代表先进生产力、推动社会变革力量来自城市,而非乡村。晚年马克思理论视角从批判性阶级分析转向了建设性社会建构。马克思晚年研究阐释了以土地公制为基础公社组织历史与演变。随着生产力发展和社会交往扩大,公社经历了从氏族公社、家庭公社到农村公社演变,经历了公衰落和私兴起。尽管如此,农村公社残存在马克思时代依然可见。公社历史实践促使他更加关注乡村社会潜在力量,思考如何使农民不必遭遇无产化剥夺就能实现生产力发展和个体自由。为此,马克思回到古代社会史研究中,为理想社会形态实现寻找答案。遗憾是,受社会发展阶段和历史环境所限,马克思尚无法根据实践对“公社”进行充分理论化,他公社研究仍是未完成式。
农村土地集体所制和“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使中国农村集体依然具马克思所期望公社特征,也使乡村社会具备了实现替代式发展可能性。以中国历史和文化为基础探寻一种本土化转型道路,避免工业化和城市化对农民剥夺,是几代中国社会学人目标和愿景(陈占江、包智明,2015;杨清媚,2019;叶敬忠,2021)。秉持这一学科传统,本文抛砖引玉,以马克思公社思想为源,尝试对“集体”提出新概念和分析框架,希望与更多同仁一起探索中国农村发展“集体”之路。

来源: 社会学研究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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