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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谈老子的和谐与自然无为思想

编辑:新颐文化交流网     作者:佚名   [字体: ]

作者简介:

董京泉 山东济南人,早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政治系,后为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第一届研究生,并获哲学硕士学位。长期在中宣部理论局工作,曾任副局长,后为全国社科规划办公室主任,研究员。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特聘研究员,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评审专家,某些著名高校兼职教授。曾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杂志、哲学研究、文史哲等报刊上发表重要理论和学术文章数十篇。主要著作《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简论》、《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研究》、《结合论》、《社科研究与理论创新》。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90多万字老子道德经新编》,受到学术界关注,海内外一些著名学者给予高度评价。

老子,字聃,今河南鹿邑人,曾长期任“周守藏室之史”,孔子曾多次向他请教。后退隐,著《老子》(《道德经》)。老子思想体系可以说是以形而上道为根本依据,以“道法自然”为宗旨,以自然无为为纲纪,以依道修身为中介,以治国安民、实现社会和谐和人生理想为归宿理论大厦。关于社会人生和谐及人与自然和谐思想,以及关于自然无为和依道治国思想,是老子思想最重要组成部分。

老子哲学可以说是以“道”为本体社会人生哲学,其中关于“和”思想和关于自然无为思想是其核心内容。现在就这两个问题谈谈个人心得体会。

一、老子关于“和”思想与实现和谐途径

一般认为老子追求最高境界是与道合一或“同于道”,然而道是最高和谐体,因而归根结底老子追求最终价值和最高境界是“和”或和谐。

“和”或“和谐”是我国传统文化重要理念和价值取向。我们看到,先秦其他各家学说均以社会政治生活为论述中心,其中和谐思想局限于构建人与人和人与社会理想化关系,而老子道家和谐思想则在论域上作了进一步拓展,在人与人和人与社会关系和谐之外,又多论及个人身心和谐、人与自然和谐以及国际关系和谐,从而构成了社会和谐理论完整系统。

一般认为老子追求最高境界是与道合一或“同于道”,然而道是最高和谐体,因而归根结底老子追求最终价值和最高境界是“和”或和谐。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老子哲学是和谐哲学。

(一)老子认为,和谐是天地万物常态,不和谐是暂时;社会人生不和谐以及人与自然不和谐主要是人不当行为造成,从历史长河看,这种现象也是暂时;世界上存在两种状态“和”,应维护好,处理好。

老子说:“和曰常,知和曰明。”(《老子》五十五章,郭店简本。以下凡引《老子》,不再标注书名及章次)意思是说,“和”是天地万物常态,能认识和谐是天地万物常态,就是明达事理。老子认为“和”是道本质性体现,与此相反阴阳完全对立状态不是道从而亦不是事物常态。关于“和”是天地万物常态论断,已为天体史、地球史、生物史所证明。

老子说:“天之道,其犹张弓与?高者抑之,下者举之;余者损之,不足者补之。天之道,损余而补不足。人之道则不然,损不足而奉余。孰能余以奉天下?唯道者。”这是说,自然界规律是趋向平衡和谐,而进入私制社会以来,人类社会在总体上是不和谐,这是因为“损不足而奉余”原则大行其道。但是,从总发展趋势来看,不和谐不但不是自然界常态,而且不是人类社会常态,因为从人类历史长河看,私存在不过是一个小插曲。

老子说:“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按:道依次所”生“一、二、三,皆是”道“在形而上范围内展开)。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在这个基本图式中包含着两种状态“和”:一是道及其所“生”“一” 阶段“和”,这种“和”是尚未分化混沌状态“和”;二是在“二生三”之后,“冲气以为和”“和”,这是对立面经过交感激荡后所实现和谐状态。

“和曰常,知和曰明”是说知道上述两种状态“和”是事物常态,从而尽力维持第一种“和”,在阴阳完全对立情况下,努力促成第二种“和”实现行为,才是明智。五十五章说“精之至”、“和之至”含德之厚赤子,二十八章说“复归于婴儿”,就是要人们力图保持或复归于道未分化“和之至”状态,亦即所谓返本复初。在不可能做到情况下,也要努力促成第二种“和”,以实现新和谐,而不应听任事物长期处于尖锐对立状态。显然,老子对“和”这种区分具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二)老子深刻地揭示了天地万物及社会人生和谐内在机制。和谐是一个对立统一概念,是矛盾双方相互关系特殊形态。没对立面“冲气”与“磨合”,就不能实现和谐。

“万物负阴而抱阳”是说天地万物及社会人生都包含着相互依存、相互渗透对立面,概莫能外。阴与阳对立统一乃是一切事物属性,以为阴而无阳或阳而无阴,就如同以为上而无下或下而无上一样,是不能成立。“冲气以为和”中“冲气”,并不是一种气体,而是指统一物内部对立面之间相互排斥、相互斗争、涌摇激荡、对立统一机制,“冲气”不过是对此种机制形象化表述;“以为和”“和”是说对立面涌摇激荡或斗争作为一种机制作用于事物而达到了对立面之间某种程度协调、平衡、和谐或融合。矛盾双方相互排斥和相互作用使事物实现了某种和谐,即“冲气以为和”。

总之,老子这里所讲“和”是一个对立统一概念,它是以“负阴而抱阳”即事物对立面共同存在为前提,以“冲气”即对立面相互排斥、相互斗争、涌摇激荡为基础、关键环节、必要条件和内在动力“和”。没差异、矛盾、对立和必要斗争,就没对立面统一与和谐,也没对立面转化。因此,和谐不是无矛盾,而是矛盾双方相互关系特殊形态。不能把矛盾双方斗争比较缓和、统一体相对平衡状态叫做和谐,更不能把矛盾双方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状态称为和谐,只矛盾双方不仅相对稳定地处在统一体之中,而且一方发展助于另一方发展,即“相辅相成”、“共生共荣”、“互利双赢”状态,才是哲学意义上和谐。

(三)老子认为“道”本身是和谐,天地万物及社会人生和谐根本原因是“得道”,实现社会和谐根本途径是“执大象”,“以道莅天下”、按照道所体现自然无为原则办事。

和谐是道基本特征,道是对立面和谐统一体,又是独立无偶,所以老子时称道为“一”。他说:“昔之得‘一’者:天得一以清,地得一以宁,神得一以灵,谷得一以盈,万物得一以生,侯王得一以为天下贞”,亦即得“一”而和谐;如果不得“一”,情况就会完全相反。因此,为了实现社会和谐,就必须高举道旗帜,所以老子说:“以道莅天下,其鬼不神”,“执大象,天下往。往而不害,安、平、泰”。

为什么说“以道莅天下”,就会“其鬼不神”呢?为什么说“执大象”就会“天下往”,就会“安、平、泰”呢?就是因为真正依“道”而行了。说起来,“道”似乎神乎其神,但揭开其神秘面纱,它实质就是矛盾法则或对立统一规律,因而所谓“法道”,所谓“依道而行”,也就是我们常说按辩证法办事。稍不同是,老子特别强调遵循道所体现自然无为原则。自然无为原则要求顺应事物自然本性及其发展趋势而为,对于社会而言,就是要为民众创造良好社会政治环境,提供充分自由发展空间,这显然利于和谐社会实现。

老子说:“夫天下,神器也。不可为也,不可执也。为者败之,执者失之。”意思是说,天下人是神圣啊!对他们不可强行所为,也不能硬性控制。强行所为,必然失败;硬性控制,必将失去。究竟是视人民为“神器”,“以百姓之心为心”,一切顺应民心民意呢,还是视百姓如草芥,对其强行宰制,颐指气使,为所欲为呢?这是治国者根本立场和根本态度问题。显然,前者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后者只能勉强维持社会暂时稳定。老子还认为,要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必须在制度层面建立“损余而补不足”公正合理利益分配机制,确保普通民众生存权与发展权,并积极倡导“为而不争”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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